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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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洋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洋廷駕駛執照業經註銷而未領有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19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3段577巷往凌雲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成泰路3段543巷48弄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騎乘機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來車車道內,適告訴人 何宜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欲左轉成泰路3段543巷48弄而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致其機車左側車身撞及被告上開機車車頭,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大腿及右腳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