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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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栗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逸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