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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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190號抗告人MUJIATI 阿蒂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林銘賢 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之規定可參。
二、查抗告人對本件本票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本院於108年1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經合法送達,抗告人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