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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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卿 即 鄭國守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林麗卿為鄭國守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標的應記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國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