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和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皮帶壹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181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1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000元,亦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