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承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承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承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蔣承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9年10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另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妨害自由│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31日│10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第│臺北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199號、109年度偵字第11827號│撤緩偵字第13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9年度原訴字第│109年度交簡字第││││59號│59號│8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9年度原訴字第│109年度交簡字第││││59號│59號│897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3│聲請書附表編號1││├────────┼────────┼────────┤││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86號│執字第15787號│執助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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