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債務人 屈秀嫺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年終獎金並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另行提撥清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10
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轉帳存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卷第52、97、99、100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80元、另於第1至第6年之2月20日,每年清償債務金額為1萬6,855元,第7年之2月20日清償債務金額1萬6,854元,還款期限為
7年,總清償金額為87萬9,744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3萬5,000元,扣除每月清償
金額1萬580元後,雖剩餘2萬4,420元,惟其因從事業務工作,每月需有額外之油資與電話費支出,且其尚需扶養父母親,經核其每月可支配金額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㈡另債務人亦同意於每年額外提撥年終獎金1萬6,855元用以
清償債務,且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全額清償,難認該更生方案有何不公允之情事。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有擔保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行使權利後,按實際不足額納入分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58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1至第6年之2月20日另提撥清償金額1萬6,85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年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7年之2月20日另提撥清││償金額1萬6,85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87萬9,744元(依本院99年2月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87萬9,744元││5.總清償比例:100﹪││6.清償金額(1)76萬1,760元清償比例(1):86.59﹪││7.清償金額(2)10萬1,130元清償比例(2):11.50﹪││8.清償金額(3)1萬6,854元清償比例(3)1.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每年可分配│可分配金額│││││額(1)│金額(2)│(3)││││││││├──┼────────┼─────┼──────┼──────┼───────┤│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4044│4979│7934│7952│││股份有限公司│││││├──┼────────┼─────┼──────┼──────┼───────┤│2│滙豐(台灣)商業│155374│1869│2976│295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26793│1525│2428│2425│││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3533│2207│3517│352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879744│10580│16855│16854│├──┴────────┴─────┴──────┴──────┴───────┤│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7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年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6年(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可分配金額(3)=債權總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72+每年可分配金額(2││)×6〉││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九、有擔保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行使權利後,按││實際不足額納入分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