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3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