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7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保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