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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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3至105年間因竊盜、恐嚇取財、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10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2年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5年7月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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