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證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培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證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