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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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蘇義盛 被告 許鎧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3,5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