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嘉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文字
,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之文字。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從而,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
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敘明

三、則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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