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
叁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