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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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
叁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