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46號聲請人 胡美蓮 相對人即失蹤人 胡文正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文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鄰○○路○段○○○巷○○號)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姊,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75年2月14日自住處外出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4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1月15日健保桃字第10113047737號覆函在卷可按。此外,復經證人即聲請人於本院102年7月23日調查時到庭證述在卷。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5年2月14日起失蹤迄今,且音訊杳然,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5年2月14日失蹤,計至83年2月14日屆滿
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