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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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宜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原因事實欄中:債務人林宜臻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年月日、結帳日、帳款餘額均空白,請查明正確日期及金額,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