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黃金春 (即財團法人桃園 農田水 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01年2月2日經第5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完成捐助章程修正,並報呈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1年3月8日農水字第1010710683號函(101年3月22日補發)准予備查在案等語,並提出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組織較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以外之捐助章程,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12條│第12條││本法人置董事15至17人組成董│本法人置董事15至17人組成董││事會,監察人5人組成監察人│事會,監察人5人組成監察人││會,均由原始捐助人聘任之。│會,均由原始捐助人聘任之。││次屆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亦│次屆董事暨監察人均由本屆董││同。│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共同決議││原始捐助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選任之。其原捐助人台灣省桃││利會之法定代理人為當然董事│園農田水利會之法定代理人為││,其當然董事之席次應隨法定│當然董事。原捐助代表應隨職││代理人職務之異動而就任及解│務異動而當然就任及解任。董││任。│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4年,││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4年│連聘得連任。董事、監察人有││,期滿得連任。│缺額時,得由董事暨監察人聯││前項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席會決議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因故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餘之任││,應予解聘,並由原始捐助人│期為限。││聘任遞補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13條│第13條││本法人置常務董事5人,由董│本法人置常務董事5人,由董││事中互推之。│事中互推之。││本法人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就│本法人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任之,對內為董│常務董事中選任之,對外代表││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法人,│本法人,如為專任時,得支薪││如為專任時,得支薪給。│給。本法人置常務監察人1人││本法人置常務監察人1人,由│,由監察人互推之。││監察人互推之。││├─────────────┼─────────────┤│第16條│第16條││本法人置秘書長1人,由董事│本法人置秘書長1人,執行董││長任命之。秘書長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綜理本法人日常業││事會決議及輔佐董事長推行本│務,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法人之日常業務。│常務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第17條│第17條││本法人得聘僱職員、技工、工│本法人得聘僱職員、技工、工││友若干人,並得分組室辦事,│友若干人,並得分組室辦事,││其員額編制及待遇於本法人每│其員額編制及待遇於本法人每││年度提出事業計畫時報請董事│年度提出事業計畫時報請董事││會核定,年度內如需增減員額│會核定,年度內如需增減員額││時,得以專案報請董事長核定│時,得以專案報請常務董事會││,並於下次董事會追認之。職│核定執行之。職員、技工、工││員、技工、工友之聘任、僱用│友之聘任、雇用由秘書長推荐││由秘書長遴選經董事長同意後│經董事長同意後聘僱之。││聘僱之。│兼任職員得洽請原始捐助人台││兼任職員得洽請原始捐助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之同意,││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之同意,│就其現任職員中調兼之,必要││就其現任職員中調兼之,必要│時,得視業務之需要設置專任││時,得視業務之需要設置專任│人員。││人員。││├─────────────┼─────────────┤│第18條│第18條││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聘請顧問│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聘請顧問││及專兼任研究員若干人,由董│及專兼任研究員若干人,由董││事長就適當之專家學者或有農│事長就適當之專家學者或有農││田水利實務經驗者中擇優予以│田水利實務經驗者中提名,經││遴聘。其任期與當屆董事同。│常務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車馬費│任期與當屆董事同。││及會議出席費。│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車馬費│││及會議出席費。│├─────────────┼─────────────┤│第19條│第19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每年須召開│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每年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2次,常務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20條│第20條││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應分別由董│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應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以實有人數之過半│事或監察人以實有人數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下列重要事項,需經董事3分│下列重要事項,需經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現任董事總額│之2以上出席,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送主管官署│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核備後行之。│1、組織章程之修改。││1、組織章程之修改。│2、重要財務處分。(包括不││2、重要財務處分。(包括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3、董事之任免及解散之決定││3、董事會解散之決議。│。│││前3項決議經主管官署核准後│││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