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34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王文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6日│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682號│字第23922、2462│字第23922、2462││││4號│4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634號│1813號│1813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634號│1813號│1813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1.編號2至3,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60│││度執字第4592號│日。│││(已執畢)│2.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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