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林雯娟~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勁傳播事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壹萬零玖佰伍拾捌│AA三六三00八││││司│安分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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