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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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一?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海洛因為毒品之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二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合計淨重一點六九公克,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八○○○五九六一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屬於違禁物。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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