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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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忠於民國106年間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未知悛悔,於107年7月28日凌晨0時,在新北市○○區○○路與復興路口飲酒後,仍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至附近店家吃宵夜。嗣於同日凌晨1時1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復興路口時,因將機車騎上人行道,為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35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1.04MG/L,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9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