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傅學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國明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且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狀內均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據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另行提出具「上訴聲明」之書狀(並提出書狀繕本),且依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應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反訴部分應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