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孝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安孝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提款卡、密碼」補充為「存摺、提款卡、密碼」;犯罪事實欄二、「案經 陳友德吳釋欽賴皓文鄭浩銘簡柏年羅倫頒彭柏 堯及 呂正 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補充為「案經陳友德、 葉逢 杰、吳釋欽、 李靖婕 、賴皓文、鄭浩銘、 江政 賢、簡柏年、羅倫頒、 彭柏堯呂正福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為「訊據被告安孝雙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楠梓分行及楠梓右昌郵局帳戶均為我本人申辦、使用,我於101年2月中旬,在屏東南州夜市逛夜市時,將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放於機車置物箱內,逛完夜市發現機車置物箱遭撬開,當時並未發現存摺、提款卡不見,過了一個星期要領錢時發現不見後有報警;上開二帳戶我和我未婚夫皆會使用,因為怕忘記密碼,所以寫在存摺上面云云。經查:
(一)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因受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二帳戶等情,業據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並有被害人陳友德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查詢單、被害人 葉逢杰 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吳釋欽所提出之網路ATM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李靖婕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賴皓文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鄭浩銘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金融卡轉帳通知、被害人 江政賢 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簡柏年所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羅倫頒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彭柏堯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呂正福所提出之家庭櫃員機交易明細紀錄、被告上開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二帳戶確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對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詐騙之工具甚明。
(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既將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重要財物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且於101年2月中旬某日逛完夜市時即已發現機車遭人撬開,竟未立即檢查機車內是否有物品遺失,遲至一週後始發現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遺失而報案,已與常理不符。又依一般人使用帳戶提款之習慣,為避免遺失存摺或提款卡時帳戶內之存款遭人盜領,通常均會將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分別存放,縱使自己有遺忘密碼之虞,通常亦會在其他地方註記備忘而不至於將密碼與提款卡同時存放,否則密碼之設定即失其意義,被告竟將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放在一處,顯有違常情。況且,上開二帳戶之密碼皆係「781009」,為被告之生日,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顯見該組密碼對被告而言,在記憶上並非困難,實無另外抄寫於存摺上,並與提款卡同放一處之必要。又被告雖辯稱:因為我未婚夫不知道我的生日,所以我將密碼寫在存摺上云云,惟被告與其未婚夫既已關係親密至論及婚嫁,豈會不知被告之生日?是被告所辯顯然悖於常理,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另從詐欺集團之角度審酌,詐欺集團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如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取之人盜領其存款或作為不法之用途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遺失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有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提領犯罪所得之風險,致無法達成其犯罪目的。是以,詐欺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立即報警或掛失止付,以確定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應不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本件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於匯款至被告上開二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一空,此有被告上開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顯見該詐欺集團向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詐騙時,確有把握被告所有之上開二帳戶不致遭掛失,而此等確信,在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係由竊取或拾獲之情形下,尚難發生,則被告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將其所有之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使用等情,應堪認定。
(四)況依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理由借用他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使用,而存摺、提款卡、密碼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應無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提款卡、密碼,縱特殊情況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又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而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該犯罪意圖者之目的,係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有意隱瞞犯罪流程及身分,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是以,被告可預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足以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竟又提供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顯見被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該詐欺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率爾提供上開二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行騙之工具,除造成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因而受有損害外,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猖獗,行為實有可議之處,且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斟酌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受騙之金額非低(共計新臺幣11萬6310元),並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880號被告安孝雙女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安孝雙雖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下稱楠梓右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陳友德等1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安孝雙上開二帳戶內。嗣陳友德等11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友德、吳釋欽、賴皓文、鄭浩銘、簡柏年、羅倫頒、彭柏堯及呂正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安孝雙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楠梓分行及楠梓右昌郵局帳戶均為伊本人申辦、使用,伊於101年2月中旬,在屏東南州夜市逛夜市時,將上開二帳戶存摺、提款卡放於機車置物箱內,逛完夜市發現機車置物箱遭撬開,當時並未發現存摺、提款卡不見,過了一個星期要領錢時才發現不見,密碼因為怕忘記,所以寫在存摺上面云云。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陳友德等11人因受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上
開二帳戶等情,業據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並有被害人等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查詢、存摺內頁影本、網路ATM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服務訊息通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家庭櫃員機交易明細紀錄、被告上開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二帳戶確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對被害人詐騙之工具甚明。
㈡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從犯罪集團之角度審酌,犯罪集團
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如帳戶存款簿、提款卡及密碼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取之人盜領其存款或作為不法之用途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遺失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有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提領犯罪所得之風險,致無法達成其犯罪目的。是以,犯罪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立即報警或掛失止付,以確定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應不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本件被害人等於匯款至被告上開二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一空,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是顯見該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時,確有把握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不致遭掛失,而此等確信,在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係由竊取或拾獲之情形下,尚難發生,則被告係將其所有之前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等情,應堪認定。
㈢況依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提款卡使用,如無
正當理由,實無理由借用他人提款卡使用,而金融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應無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提款卡,縱特殊情況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又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而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該犯罪意圖者之目的,係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有意隱瞞犯罪流程及身分,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是以,被告可預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足以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竟又提供其提款卡等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顯見被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檢察官林黛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轉帳時間│轉入之被告帳│轉帳金額│││││││戶││├──┼───┼─────┼───────┼──────┼──────┼─────┤│1│陳友德│101年2月23│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4日│楠梓右昌郵局│2300元││││日22時許│網站上刊登販賣│8時許│││││││龍年套幣之訊息││││││││,致陳友德陷於││││││││錯誤下標購買。││││├──┼───┼─────┼───────┼──────┼──────┼─────┤│2│葉逢杰│101年2月22│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3900元││││日0時18分│網站上刊登販賣│10時許│分行│││││許│永不衰弱吸塵器││││││││之訊息,致葉逢││││││││杰陷於錯誤下標││││││││購買。││││├──┼───┼─────┼───────┼──────┼──────┼─────┤│3│吳釋欽│101年2月22│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2萬2500元││││日│網站上刊登販賣│某時許│分行││││││龍年套幣之訊息││││││││,致吳釋欽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李靖婕│101年2月22│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3300元││││日18時59分│網站上刊登販賣│21時許│分行│││││許│ 公仔 之訊息,致││││││││李靖婕陷於錯誤││││││││下標購買。││││├──┼───┼─────┼───────┼──────┼──────┼─────┤│5│賴皓文│101年2月22│在露天拍賣網站│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3460元││││日12時13分│上刊登販賣玩具│15時16分許│分行│││││許│模型之訊息,致││││││││賴皓文陷於錯誤││││││││下標購買。││││├──┼───┼─────┼───────┼──────┼──────┼─────┤│6│鄭浩銘│101年2月22│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2400元││││日21時22分│網站上刊登販賣│21時22分許│分行│││││許│龍年套幣之訊息││││││││,致鄭浩銘陷於││││││││錯誤下標購買。││││├──┼───┼─────┼───────┼──────┼──────┼─────┤│7│江政賢│101年2月22│在露天拍賣網站│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3460元││││日19時30分│上刊登販賣公仔│21時28分許│分行│││││許│之訊息,致江政││││││││賢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8│簡柏年│101年2月23│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3日│兆豐銀行楠梓│3260元││││日12時許│網站上刊登販賣│10時49分許│分行││││││模型之訊息,致││││││││簡柏年陷於錯誤││││││││下標購買。││││├──┼───┼─────┼───────┼──────┼──────┼─────┤│9│羅倫頒│101年2月21│在雅虎奇摩拍賣│101年2月22日│兆豐銀行楠梓│2370元││││日21時22分│網站上刊登販賣│10時38分許│分行│││││許│龍年套幣之訊息││││││││,致 羅倫頒陷 於││││││││錯誤下標購買。││││├──┼───┼─────┼───────┼──────┼──────┼─────┤│10│彭柏堯│101年2月23│在露天拍賣網站│101年2月24日│楠梓右昌郵局│6萬6000元││││日1時許│上刊登販賣公仔│15時15分許│││││││之訊息,致彭柏││││││││堯陷於錯誤下標││││││││購買。││││├──┼───┼─────┼───────┼──────┼──────┼─────┤│11│呂正福│101年2月23│在露天拍賣網站│101年2月24日│楠梓右昌郵局│3360元││││日19時許│上刊登販賣公仔│6時53分許│││││││之訊息,致呂正││││││││福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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