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杰前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