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博
黃歆妤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蕭能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35號、109年度偵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博、黃歆妤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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