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東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參拾陸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東河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被告經警查獲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認該白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
六.八九公克),有該實驗室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結果,認係海洛因,淨重三六.八九公克(包裝重一.一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八六二六三三一四號鑑定鑑定書一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四號卷第一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淨重三六.八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