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 楊素瑾 即債務人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二、聲請人長子 倪奕庠 現已逾22歲,且就讀夜四技,於101年度在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領有薪資,已有謀生能力,故聲請人請說明每月支出倪奕庠扶養費用7,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謝名喆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現與聲請人如何分攤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自陳因債權人銀行拒不協商而致協商不成立云云。惟據本院向最大債權銀行即新光銀行函查結果,該銀行表示因聲請人不願簽具同意書以延長借款期限,故上開貸款債務未納入協商,與聲請人所述不符。依卷附資料聲請人每月薪資約24,678元,債權總額約1,421,354元,其中除1,408,000元係因名下不動產拍賣後,剩餘不足部分,其餘債權均無拖欠,是聲請人聲請更生顯為處理該筆債務,茲為瞭解聲請人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提供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或詢問債權人有無進行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