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麗華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二、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6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請說明聲請人自100年9月起至102年3月止,是否均無任何收入?
三、聲請人未陳報生活必要支出,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另聲請人若僅與5歲女兒同住,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承租租金高達8,000元之房屋?亦請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相關事證。
四、聲請人所列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用10,000元,高於一般扶養費用,請詳細說明各項花費,並檢附相關單據到院。又子女如領有幼兒教育或生活津貼,應一併陳報受領津貼起迄期間、金額及檢附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到院。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團體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生活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成立,嗣因故毀諾。請說明曾依約清償幾期?毀諾時間及原因為何?有無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又聲請人自陳目前平均每月薪資約25,000元,另觀之聲請人之債權總額僅約447,685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