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電子遊戲機「金蘋果樂園」伍臺(含IC板伍塊)、超級保齡球壹臺(含IC板壹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未經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證,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樂園」5臺(含IC板5塊)、超級保齡球1臺(含IC板1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10元,為被告所有,分別係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述綦詳,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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