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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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審酌卷內多位證人即從事營造業之廠商指證被告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強迫渠等不得投標或需照被告之意投標政府工程,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被告對上開犯行部分矢口否認,部分則稱其僅安排圍標並無強暴脅迫云云,然廠商投標工程獲利甚豐,被告與該等廠商非親非故,配合投標之「圓仔湯費」亦不甚多,若非被告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證人等廠商何需配合?是被告所辯顯屬有疑,其又係暴力犯罪,足認被告有與證人勾串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稱其在羈押中未禁見前與人會面均未談到串證之事,然觀之證人於本院審理中,仍有畏懼不敢陳述之情形,足見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