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5年度執聲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594號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書誤載案號為93年度簡字第55941號)。惟扣案之大麻,經本院認與被告於93年度簡字第5594號乙案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無直接關係,而未併為沒收之諭知,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經查,扣案之煙草及夾鏈袋15個等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扣案之煙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3公克)無訛,而夾鏈袋15個發現有海洛因殘留,此有該局93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220018131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而卷內並無聲請人所指大麻之物,是聲請人就大麻為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由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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