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聲明中所謂「如附表所示」,然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有附表,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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