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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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林振川 原告 林聖峯 原告與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查原告訴請撤銷其與被告間於民國
100年2月14日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切結協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準,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請原告自行考量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是否有起訴行使之必要,再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以免造成損失。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