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復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復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補充更正為「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經員警查證身分確認為肇事當事人等情(見偵卷第13頁),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乘輕型機車自摔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於醫院對之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是被告承認犯罪,係在行為經警查知後所為,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竟於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88mg/dL(即相當於吐氣酒精濃度1.44mg/L)之情形下,仍騎乘機車行駛市區道路,並自摔倒地受傷,顯見其行為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形成高度危險,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初犯酒後駕車,已坦承犯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0183號被告陳復德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復德於民國106年10月3日21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友人住處飲用高梁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7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一路與民權一路口時,不慎自摔受傷,經送醫後,於翌(4)日凌晨0時25分許委託醫院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88mg/dL即百分之0.288,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復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及現場照片15張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檢察官曾靖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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