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二號上訴人 廖王盡
廖嘉宗 廖嘉陽 廖嘉珉 廖紹芬 廖紋芬廖碧雲 劉慶麟 莊天賜 莊耀茗莊素貞 莊若琳 莊素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翠雲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由 周後傑 變更為莊翠雲,有行政院一○二年七月二日院授人組字第○○○○○○○○○○號令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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