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84號上訴人 王雨蓁王昱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永墩 間因103年度婚字第584號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500元,親子非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合計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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