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江泓儒 債務人 江阿煉
一、債務人江泓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阿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泓儒於100年11月30日,邀同債務人江阿
煉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
0年11月30日起至105年1月29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3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泓儒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江阿煉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
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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