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車身板金、車燈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查告訴人與被告間有債權債務糾紛,本應循合法途徑為之,縱如被告所言 周文達 不返還借款,仍不得藉此損壞他人之物,發洩其憤怒,事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與損害程度、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