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棟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8年1月31日│100,000元│AG0000000││││司吳國棟││││││├──┼─────────┼─────────┼───────────┼────────┼────────┼──┤│002│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8年2月28日│100,000元│AG0000000││││司吳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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