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吳姿螢
吳聲雄 許菊蘭 邱賜蓮 吳聲富 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協議,相對人邱賜蓮並應塗銷系爭
759地號土地之贈與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00,472元,高於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1,800,546元,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1,800,546元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00,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751地號土地││225.26│82/197│3,562,996元│├─┼────────────┤38,000元├───┼─────┼───────┤│2│759地號土地││99.99│1/16│237,476元│├─┴────────────┴─────┴───┴─────┼───────┤│合計│3,800,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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