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家偉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附表編號
1至3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簡上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定、判決在卷可稽。然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11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編號6至7、編號9至11前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8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11罪,犯罪類型均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所犯竊盜罪共8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在107年5月、108年4至
5月間,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3罪犯罪行為時間在
107年5月、108年5月間,各罪間之時間間隔,並權衡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2日│107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27號等│字第1627號等│字第1627號等│├───┬────┼──────────┼──────────┼──────────┤││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108年度簡字第1278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48號│││編號1至5曾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3日│108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78號│第9750號│第6564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19號│108年度簡字第1977號│109年度簡字第3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108年9月4日│109年5月1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19號│108年度簡字第1977號│109年度簡字第313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26日│108年11月22日│109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70號│第8172號│第4815號││├──────────┴──────────┤曾經編號6、7所示判決│││編號1至5曾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9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9日│107年5月1日│108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564號│字第401號│第11858號│├───┬────┼──────────┼──────────┼──────────┤││法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1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07│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日│108年12月26日│109年11月19日│├───┼────┼──────────┼──────────┼──────────┤││法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1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07│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9日│109年2月4日│109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15號│第580號│第584號│││曾經編號6、7所示判││曾經編號9至11所示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7月確定。│└────────┴──────────┴──────────┴──────────┘┌────────┬──────────┬──────────┐│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4日│108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858號│第118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判決│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4號│││曾經編號9至11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