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18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佳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18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854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2月起至102年3月6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
8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183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書、鑑定人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出具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附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HolleoKitty商標手提包│10│├──┼────────────────┼─────┤│2│仿冒HolleoKitty商標書包│1│├──┼────────────────┼─────┤│3│仿冒HolleoKitty商標原子筆│48│├──┼────────────────┼─────┤│4│仿冒HolleoKitty商標側背包│2│├──┼────────────────┼─────┤│5│仿冒HolleoKitty商標保溫瓶│8│├──┼────────────────┼─────┤│6│仿冒HolleoKitty商標IPad皮套│2│├──┼────────────────┼─────┤│7│仿冒HolleoKitty商標計算機│2│├──┼────────────────┼─────┤│8│仿冒HolleoKitty商標文具組│3│├──┼────────────────┼─────┤│9│仿冒HolleoKitty商標隨身硬碟套│3│├──┼────────────────┼─────┤│10│仿冒HolleoKitty商標手機殼│6│├──┼────────────────┼─────┤│11│仿冒HolleoKitty商標名片夾│1│├──┼────────────────┼─────┤│12│仿冒HolleoKitty商標皮夾│4│├──┼────────────────┼─────┤│13│仿冒HolleoKitty商標紅包袋│25│├──┼────────────────┼─────┤│14│仿冒HolleoKitty商標便條紙│16│├──┼────────────────┼─────┤│15│仿冒HolleoKitty商標手存錢筒│2│├──┼────────────────┼─────┤│16│仿冒HolleoKitty商標皮夾(警方採│1│││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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