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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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58號
原   告  許文鳴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13號、15號等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將占用
之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
告並未陳明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說明系爭建
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若因尚未測量而不確定,請陳報預估值
),逾期未補正,本院將暫以系爭土地總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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