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80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輝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見其表明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
標的之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該等事項既屬起訴
之必要程式,原告自負有明確表明及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本
院乃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
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