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陳稱: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
又悉遭被告等借用未還,並無其他所得或不動產,獨子邱智
隆因案身囹圄,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0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 邱智隆 在監執行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
請人財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查核屬實,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
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