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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