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禹介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