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永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63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傅永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