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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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王韻梅 代理人 王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13張,已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
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年11月12日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掛失函及本院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2│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3│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4│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5│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6│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7│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8│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9│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10│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11│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12│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13│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股票│1│6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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