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77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沈昌靖
尹協麟 被告 周偉帆 (即 周賢昌 之繼承人)
周逸帆 (即周賢昌之繼承人) 唐秀蘭 (即周賢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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